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“三期”的女职工,能辞退吗?
“三期”是指女职工生育需经历的三个阶段,即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。
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,我国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“三期”女职工的相关权益。
1.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: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”
2.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6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,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,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。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。”
3.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(即无过失性辞退,包括医疗期满、不能胜任、情势变更)、第41条(即经济性裁员)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所以,在正常情况下,公司是不能辞退三期女员工的。
但是,有一种情况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,那就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还有,如果三期女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。
但若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的,应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对用人单位来讲:
女职工在孕、产、哺乳期内,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、不能胜任、情势变更等非过失性理由辞退,也不得裁员。但可以以过失性理由辞退。
当然,一切的前提是公司的制度合法且有效。
如果公司制度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,可以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制定或修订,并且把修订过的制度告知该三期女员工。然后才能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。
对于女职工来说:
首先,在确认怀孕之后,要及时告知单位,与单位沟通协调下一步的工作安排,也便于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保障措施;
其次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服从公司管理,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如因身体不适需休息或就诊,应规范履行请假手续;
最后,当女职工权利受到损害,应及时向单位主张,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,以防损失扩大,也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。